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6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16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167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文宏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調偵字第5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原係告訴人甲○(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代號3327HV104226)之公司主管,於民國104年12月16日下午2時50分許,2人至臺北市內湖區拜訪客戶,行經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巷00號前時,被告竟意圖性騷擾,乘告訴人不及抗拒之際,伸手環抱並觸摸告訴人之胸部、後背等處得逞,因認被告所為,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趁機性騷擾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依起訴書所載,被告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趁機性騷擾罪,該罪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查,被告業與告訴人和解,告訴人並當庭撤回其告訴,有本院105年10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可稽,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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