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00號
105年度聲字第301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 律師
黃慧仙 律師被告 楊建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2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全部坦承犯行,並配合查緝上手,家中尚有高齡雙親待養,父親且罹患腦內出血之病症,且有固定住居所,並無逃亡之虞,可排除重罪伴隨逃亡之可能性,亦無偽造證據、勾串證人之虞,不能僅以重罪為羈押之唯一要件,又本案執行完畢之際恐已過生育年齡,為了能為楊家留一香火,為此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28號),前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於104年12月10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聲請人固以上開情詞,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被告上開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本件係涉及數件販賣第一、二級毒品及非法持有改造手槍、子彈之重罪,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高達6百多公克、制式子彈高達60多顆,經本院斟酌若以命該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以羈押,難以進行審判,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本件亦無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從而,聲請人上開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余仕明
法官鮑慧忠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書記官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