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59號原告 葉文生 被告 許清
黃國楨 黃國源 葉紘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
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6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民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書記官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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