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99號原告 陳松地 被告 朴子 第一銀行負責人(人名不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案號「106年度補字第161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6年度訴字第499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民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書記官高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