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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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留置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249號聲請人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榮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臧翊成 間請求拍賣留置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系爭牌照號碼:2767-G6車輛之最新監理資料,並敍明其廠牌,車身式樣、顏色、引擎號碼、出廠、年、月。
二、相對人臧翊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