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67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673號

債權人高雄市美濃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蕭銘興

債務人 蔡佳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零玖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更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

期間(民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440,969元

⑴114年5月14日起至114年11月14日止

3.340%

114年5月14日起至114年11月14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每月為一期)

⑵114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5.609%

114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