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 南投 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7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俊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俊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受刑人楊俊德因犯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3、
4、8、10所示之罪,依刑法規定雖得易科罰金,但與不得易科之其餘之罪併合處罰結果,即不得易科罰金,其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李昇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鉉岱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附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受刑人楊俊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12月6日18時許│100年10月13日16時│100年10月13日19時││││許│許│├──────┼─────────┼─────────┼─────────┤│偵查(自訴)│南投地檢100年度偵│南投地檢100年度偵│南投地檢100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4605號、第4228│字第3878號│字第3878號│││號、第4667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1度易字第59號│101年度交訴字第4號│101年度交訴字第4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2月22日│101年3月22日│101年3月22日│├─┼────┼─────────┼─────────┼─────────┤│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101度易字第59號│101年度交訴字第4號│101年度交訴字第4號││決││││││├────┼─────────┼─────────┼─────────┤││判決確定│101年3月16日│101年4月19日│101年4月19日│││日期││││├─┴────┼─────────┼─────────┼─────────┤│備註│南投地檢101年度執│南投地檢101年度執│南投地檢101年度執│││字第658號│字第1037號│字第1037號│└──────┴─────────┴─────────┴─────────┘┌──────┬─────────┬─────────┬─────────┐│編號│4│5│6│├──────┼─────────┼─────────┼─────────┤│罪名│過失傷害│肇事逃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10月13日20時│101年10月13日20時│101年2月6日15時許│││20分許│20分許││├──────┼─────────┼─────────┼─────────┤│偵查(自訴)│南投地檢100年度偵│南投地檢100年度偵│南投地檢101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字第3878號│字第3878號│偵字第321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交訴字第4│101年度交訴字第4│101年度訴字第226││││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3月22日│101年3月22日│101年5月31日│├─┼────┼─────────┼─────────┼─────────┤│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交訴字第4│101年度交訴字第4│101年度訴字第226││││號│號│號││決├────┼─────────┼─────────┼─────────┤││判決確定│101年4月19日│101年4月19日│101年6月18日│││日期││││├─┴────┼─────────┼─────────┼─────────┤│備註│南投地檢101年度執│南投地檢101年度執│南投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037號│字第1037號│字第1488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年12月3日15時│100年12月3日15時│101年1月7日10時│││許│10分許│許││││││├──────┼─────────┼─────────┼─────────┤│偵查(自訴)│南投地檢100年度毒│南投地檢100年度毒│南投地檢100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149號、101│偵字第1149號、101│偵字第1149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97號│年度毒偵字第197號│年度毒偵字第197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70│101年度訴字第170│101年度訴字第170││││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7月2日│101年7月2日│101年7月2日│├─┼────┼─────────┼─────────┼─────────┤│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70│101年度訴字第170│101年度訴字第170││││號│號│號││決├────┼─────────┼─────────┼─────────┤││判決確定│101年7月23日│101年7月23日│101年7月23日│││日期││││├─┴────┼─────────┼─────────┼─────────┤│備註│南投地檢101年度執│南投地檢101年度執│南投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684號│字第1684號│字第1684號│└──────┴─────────┴─────────┴─────────┘┌──────┬─────────┬─────────┬─────────┐│編號│1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1月7日10時│││││15分許│││├──────┼─────────┼─────────┼─────────┤│偵查(自訴)│南投地檢100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149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97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70││││││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7月2日│││├─┼────┼─────────┼─────────┼─────────┤│確│法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70││││││號││││決├────┼─────────┼─────────┼─────────┤││判決確定│101年7月23日│││││日期││││├─┴────┼─────────┼─────────┼─────────┤│備註│南投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6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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