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266號原告 陳麗珠
華雄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宗秩 、 陳婉慧 間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婉慧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80,800元,應繳裁判費115,7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5,2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書記官司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