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4年度嘉小字第133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嘉小字第一三三號
  原   告 乙○○○○場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經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零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一、被告對於積欠如主文所載管理費並不爭執,僅爭執管理費收取之公平性及管理委
員會與規約之合法性。
二、管理費收取之標準,悉依兩造與其他區分所有權人間之規約而定,公平與否,應
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三、被告主張規約欠缺合法性,尚欠具體確切之證明。
四、規約未經證明欠缺合法性前,住戶(被告)仍應依現行規約繳付管理費。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許兆慶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三0八之一號)提
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
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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