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4年度嘉簡移調字第2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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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九十四年度嘉簡移調字第二八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黃翠柳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四年度嘉簡移調字第二八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七
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黃琴媛
      法院書記官 林美芳
      通   譯 董台中
      調解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左: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黃翠柳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左: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下同)八十五年元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給付方法: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
  ,於每月一日各給付貳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右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七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美芳
                     法   官 黃琴媛
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七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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