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撤緩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撤緩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撤緩字第8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黎玉芳上列被告因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黎玉芳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民國103年9月10日,以102年度易字第4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自收受判決正本翌月起,按月於每月1日給付5000元之損害賠償予「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共15期,如1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於103年10月14日確定在案。惟告訴人具狀陳述「受刑人至今仍無悔意,皆未履行協議內容,理應受刑法上之制裁」,已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得撤銷先前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於103年9月10日以102年度易字第4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受刑人並應自收受判決正本翌月起,按月於每月1日給付5000元之損害賠償予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共15期,如1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嗣南投地院乃以郵務送達方式將上開案件判決寄送予受刑人,然送達地址為「彰化縣○○鄉○○街○○巷○○弄○○號」,並於103年9月18日寄存送達於彰化縣員林分局三家派出所(下稱三家派出所)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並經本院調取上開案件全部卷宗核閱屬實。茲查,受刑人早已於103年8月28日,即遷址設籍於「彰化縣員林市○○里○○街○○○號6樓」,且其迄今均未前往三家派出所領取上開案件判決,有受刑人戶籍資料及其戶籍遷徙紀錄資料、本院與三家派出所值班警員104年12月28日之公務電話紀錄及該值班警員傳真本院之上開案件判決信件之封面各1份附卷可稽。則上開案件判決顯尚未合法送達予受刑人,緩刑期間自尚未起算,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即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孟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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