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93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嘉峻
陳俊仁上列被告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一日所為一百零四年度訴字第一九三號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1日以104年度訴字第193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許乃文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雯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