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號聲請人 韋慶蓮 代理人 邱揚勝 律師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李健偉 相對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辜𦠜松相對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相對人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孫嘉駿 相對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除遇例假日順延外,於每月20日給付。
理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該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未婚,名下無財產,目前任職於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下同)100年之年收入為新台幣(下同)32萬5,736,換算每月薪資約27,145元等情,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戶籍謄本、在職證明書、100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影本及保險對象加退保歷史單等在卷可稽。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10,450元,共72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期6年,總清償金額為752,400元,清償成數為
10.80%(752,400÷6,964,941),於每月20日給付各債權人。本院參酌債務人之母已高齡85歲(00年00月00日生),名下無資產,此有戶籍謄本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在卷可按,故其扶養費用應以99年度國稅局扶養親屬免稅額平均每月10,250元計算,惟其母每月領有老年津貼3000元,又其母除聲請人外,尚有另外2名子女韋00及韋00,自應共同分擔扶養義務,此有戶籍謄本等在卷可參,是聲請人每月需負擔之扶養費為2,417元【00000-0000)÷4】。另聲請人自93年11月起因罹患腰椎間盤突出症合併坐骨神經痛至阮綜合醫院門診復健治療迄今,惟目前症狀仍未改善,仍有下背疼痛及左下肢麻木,需長期復健治療,併建議每週四次復健治療,此有該醫院申請日期為101年4月25日之診斷證明書在卷可證。此外,聲請人併到院陳述其每月所需負擔之掛號費及健保部分負擔費用約需3,000元,此有言詞陳述筆錄及上開醫院收據在卷可佐。是債務人之上開收入,於負擔自己依內政部社會司所公告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1,309元外,尚需負擔其母2,417元之扶養費及自己上述之必要醫療支出3,000元,僅剩10,419元,欲願意提出每月一期、每期清償10,450元之更生方案,故本院認其已盡力清償,且債務人並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依上開條文予以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三、此外,債務人於99年9月10日聲請更生,其聲請更生前二年即97及98年之年收入,分別為424247元及350595元,合計共774842元,此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7及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在卷可按,是債務人上開六年清償總額752,400元,與其更生聲請前兩年之收入相當,顯無依消債條例53條第1項第3款及第64條第2項第4款等規定,得得延長清償年數為8年之情形,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蔡琬玲附表┌───────┬─────────┬────────┐│債權人名稱│債權金額│每期清償數額(每││││月為一期)│├───────┼─────────┼────────┤│國泰世華銀行│585,536│879│├───────┼─────────┼────────┤│花旗銀行│1,221,008│1,832│├───────┼─────────┼────────┤│美國運通公司│138,589│209│├───────┼─────────┼────────┤│匯豐銀行│597,132│896│├───────┼─────────┼────────┤│萬泰銀行│474,556│712│├───────┼─────────┼────────┤│玉山銀行│358,757│538│├───────┼─────────┼────────┤│中國信託銀行│1,323,329│1,986│├───────┼─────────┼────────┤│合庫資產公司│1,063,095│1,595│├───────┼─────────┼────────┤│標準財信公司│531,232│797│├───────┼─────────┼────────┤│正泰資產公司│671,707│1,006│├───────┼─────────┼────────┤│總計│6,964,941││├───────┼─────────┼────────┤│每期清償總額││10,450│├───────┼─────────┼────────┤│清償成數│10.80%││├───────┴─────────┴────────┤│備註:││依據新修正消債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請債││務人於本裁定確定後自行與最大債權銀行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