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聲再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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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聲再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再字第一三一號G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九八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一六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四一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受判決人甲○○固於九十一年五月一日具狀上訴,惟經本院囑託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代為訊問結果,其真意實為聲請再審,有該院刑事庭訊問筆錄一份附於本院卷可考,是本件應適用再審之程序,合先敘明。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揆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即有未合,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明仁
法官陳清溪法官蘇重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李珍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