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勞保補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90號原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36,213元,應繳裁判費13,2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外,尚應補繳12,776元。
二、起訴狀1份,繕本逕送對造。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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