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846號上訴人 劉淑惠 被上訴人 林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6萬7500元(即土地部分財產價額324萬8500元《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05年1月公告現值3萬6500元/平方公尺×89平方公尺=324萬8500元》,加計房屋部分財產價額11萬9000元《臺中市○○區○○段○○○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號課稅現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15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書記官賴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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