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350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又穎
參加人 呂芳堂 被上訴人即原告 朱美智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3月2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4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書記官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