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754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沈弘祚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立特實業有限公司許淑貞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叁萬叁仟柒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零柒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書記官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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