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846號原告 劉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淑惠 間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移轉登記之標的物即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890建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號建物,若獲得勝訴判決可得享有客觀利益價額為何?並請檢附土地、建物登記謄本(請向地政機關申請);最新房屋稅籍證明書、房屋稅單或課稅現值證明(請向稅捐機關申請)等,以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如已自行確定訴訟標的價額,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自行計算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書記官賴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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