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再字第6號聲請人即再審聲請人 黃鎮華 上列聲請人即再審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再審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前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6日所為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均無脫漏,聲請人於106年4月13日聲請本院為補充判決,於法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郭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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