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8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8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81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肆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2年1月3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98年12月13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22,645元未給付,其中21,247元為消費款;1,398元為循環利息;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二)其於92年12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約定分40期攤還,訂於每月23日攤還,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20%加付違約金。惟其於借款後至98年12月13日止,即未依約清償款項,尚餘90,353元(其中本金為84,937元,利息為5,416元,違約金為0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違約金。
(三)其於93年8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93年8月27日起至99年8月27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按年利率18.25%固定計付。於貸款有效期間屆滿時,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應給付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料於98年7月10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72,470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21,247元│98年12月14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1││清償日止│││││││││││├─┼─────────┼──────────┼──────┼──────────┼──────────────┤││84,937元│無│無│98年12月14日起至│按週年利率20%計算。││2││││清償日止│││││││││├─┼─────────┼──────────┼──────┼──────────┼──────────────┤││72,470元│98年7月11日起至│百分之18.25│98年8月1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3││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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