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6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634號債權人 陳霖娟 債務人 張國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國書發給支付命令,未陳明是否請求利息,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10月13日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日內具狀陳明是否請求利息,債權人已於105年10月29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揆諸前開說明,應駁回其利息之聲請。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裁定駁回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