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95號聲請人 鄭明彰 相對人財團法人臺中市鄭氏教育基金會聲請人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中市鄭氏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修正條文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臺中市鄭氏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因修正變更捐助章程,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新、舊捐助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等件,請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臺中市鄭氏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修正條文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學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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