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易科罰金部分所載「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係為誤寫,應更正為「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博志法官王梅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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