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再抗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再抗字第27號再審聲請人 侯尚余
侯蘐薇 卓承廣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 吳黃瓊英 等間訴訟費用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本院所為102年度抗字第13號確定裁定,提起再抗告,依法視為聲請再審。而再審聲請人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書記官岑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