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5號抗告人 侯尚余
侯蘐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吳黃瓊英吳賢寬 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所為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及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裁定於102年2月6日送達於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抗告期間自送達裁定翌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4日,算至102年2月20日期滿,抗告人於102年2月25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依上開法條規定,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吳森豐法官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書記官蔡振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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