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779號

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楊東憲

被告 潘居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二行、判決第二頁第二十行中關於「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七計算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一十點五七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臺南簡易庭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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