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779號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楊東憲
被告 潘居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二行、判決第二頁第二十行中關於「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七計算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一十點五七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臺南簡易庭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