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35號聲請人 洪芳玲 相對人 楊黃美枝 關係人 楊榮津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蔡旺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楊枝源 於民國98年10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抵押物),為擔保關係人乙○○對聲請人所負債務(因離婚等所產生之費用支付),設定新臺幣(下同)65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嗣楊枝源於100年2月24日往生,而系爭抵押物由相對人於100年7月15日因分割繼承取得所有權,茲因關係人乙○○未依離婚協議書之約定足額給付,計欠款124萬5,000元,有匯款記錄足憑,是以依離婚協議書第5條喪失期限利益,應一次付清所餘全部款項112萬元,合計236萬5,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相對人陳述略以:依離婚協議書第四條第一項約定「…但甲方(即乙○○)願負擔二位子女之生活扶養、保險等費用每月4萬元至二位子女成年為止,惟甲方目前薪資有限,是自98年11月(含)起,暫時於每月10日匯款3萬元至上開第三條第二項之乙方(即甲○○)帳戶,如甲方日後薪資調高,則應誠實視情形增加匯給。」,關係人均依離婚協議書之約定,定期匯款予聲請人,因關係人薪資未有顯著調高,故均按月匯給3萬元,並無違反協議書之約定。另於104年間因聲請人租屋到期,故攜帶二位子女搬回關係人之住所,後經聲請人同意減少1萬元之贍養費用以代房租,故關係人即於此後按月匯給2萬生活費,上述每月匯給3萬元及104年9月15日後匯給2萬元之約定皆經關係人與聲請人之同意,且聲請人亦未有反對之意思表示,故關係人並未有未給付金額之情形產生。又關係人與聲請人之子 楊皓 於106年11月15日成年,故於楊皓成年後,關係人僅需負擔另一未成年子女 楊晴 每月2萬元,此部分關係人仍每月按時匯款,就此部分聲請人計算明細有誤。再依離婚協議書第五條:「…倘甲方(即乙○○)未依約給付上開第三條之金額,或上開第四條第一項之費用連續六個月不全部給付或未給付之金額合計達24萬元(含)以上,乙方(即甲○○)得逕行實行其抵押權以清償,甲方及楊枝源絕無異議。」,綜上,關係人未有續六個月不全部給付或未給付之金額合計達24萬元以上之情形,故實行抵押權之條件並未成就,聲請人之聲請無理由云云。
四、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離婚協議書、匯款記錄(以上均為影本)、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就聲請人主張關係人每月應負擔二位子女之生活扶養、保險等費用數額為4萬元部分,因兩造於離婚協議書另有特別約定,故就此部分聲請人之主張尚難認為合理。雖聲請人主張關係人已於中國大陸置產再婚生女,足見其薪資調高等語,然其未提出相關資料以佐其言,尚難採信。又關於關係人主張於104年9月15日後與聲請人合意每月給付數額為2萬元部分,經本院轉知聲請人表示意見,聲請人表示伊未同意減少費用,且伊未一同搬回關係人住所,況伊於105年5月已接二名子女同住等語。按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能為形式審查,故依聲請人提出匯款記錄與離婚協議書所載之約定,應得認定於104年9月至106年11月(即楊皓成年前),關係人有每月未給付1萬元予聲請人之事實形式上存在,而得認符合離婚協議書第五條約定即關係人未給付之金額合計達24萬元(含)以上之情形,可認聲請拍賣抵押物之條件成就。縱關係人所稱屬實,惟其未提出任何證明文件,本院亦無法判斷,此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應由其另行提起訴訟,以謀求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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