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657號原告 趙玲珠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 律師
張照堂 律師被告永捷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修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書記官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