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更一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更一字第9號上訴人即原告 羅大為 (LoDavid)被上訴人即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6年度訴更一字第9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經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萬25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1萬222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書記官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