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拾貳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參酌共同被告乙○○於警訊、偵查及本院調查時之自白,及扣得毒品數量龐大,認被告嫌疑重大,且被告與共同被告乙○○前後供述反覆,顯有勾串共犯之虞,其所涉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二項之罪,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及無期徒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康存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記官胡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