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上重更(五)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重更(五)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重更(五)字第八七號C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涉犯盜匪等罪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年柒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盜匪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二月九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年四月廿六日裁定自九十年五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七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蔡長林法官董武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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