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19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19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永松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速偵字第34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永松犯竊盜罪,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