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О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公設辯護人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劉方慈法官紀文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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