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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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六一四號
原告偉林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池 右原告與被告沐軒企業有限公司、甲○○、 陳素幸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陸萬叁仟肆佰貳拾叁元折合銀元叁佰叁拾伍萬肆仟肆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萬陸仟捌佰玖拾玖元伍角,折合新臺幣壹拾壹萬零陸佰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