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358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5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五八五號
聲請人穎盈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0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F0~T40┌──────────────────────────────────────────────────────┐│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尚亭企業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西松分│九十年十二月五日│貳仟玖佰零叁元│PA四七七八0九│││││行│││七││├─┼─────────┼─────────┼───────────┼────────┼────────┼──┤│2│尚亭企業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西松分│九十年十二月五日│伍萬捌仟零伍拾壹│PA四七七八0九│││││行││元│五││└─┴─────────┴─────────┴───────────┴────────┴────────┴──┘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趙淑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