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6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六七八號
聲請人隆星汽車電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二四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楊秋鈴~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隆星汽車電機有限公│彰化銀行西松分行│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柒萬捌仟貳佰肆拾│0000000││││司│││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