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359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5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五九七號
聲請人乙○○
送達代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五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陳如庭~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五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怡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台北國商業銀行東門│九十一年一月五日│ 陸萬叁仟 元│QG二四七0七九││││司 鄭新賓 │分行│││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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