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繼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繼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445號聲請人丁○○
戊○○丙○○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拋棄繼承事件,應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4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非訟事件法第5條明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故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法院於受理非訟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之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於民國99年10月21日死亡,其生前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鄉○○路裕振巷17號,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為憑。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案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正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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