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廖志盛 原名:廖.代理人 謝杏奇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如附表所列之財產,不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
理由
一、按法院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一個月內,得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審酌債務人之生活狀況、清算財團財產之種類及數額、債務人可預見之收入及其他情事,以裁定擴張不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範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債權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
100年度消債清字第38號裁定於101年4月30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查聲請人於101年5月17日具狀提出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及松德院區之診斷證明書,陳報患有肝炎、闌尾炎闌尾切除手術及膿瘍引流手術,因身體健康狀況及經濟狀況皆不佳,而陷入焦慮狀態,需請領保險金以因應疾病醫療之各種費用,惟保德信國際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保單遭本院禁止處分,令其生活頓時陷入困境,故請求本院將如附表所示保單裁定為不屬於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範圍。
三、查債務人之上開主張,有臺北市立聯合醫院101年6月5日及6月6日函在卷可稽,應屬可信,且斟酌醫療費對聲請人而言係一龐大支出,而債務人目前無其他收入,為其維持健康生活所必要,且該保單價值準備金亦所值不多,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不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保德信國際人壽股│保單價值準備金4,933元(借款││份有限公司保單號│金額3,700元)、理賠金額││碼0000000000保險契約│37,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