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1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1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13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 莊謹恩莊金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捌佰叁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1136號│├──┬───────┬───────┬────────┬────────┤│編號│債務人│金額│利息起迄日│利率││││(新臺幣)│││├──┼───────┼───────┼────────┼────────┤│001│莊謹恩即莊金元│3,761元│104年9月16日起│年息百分之6.75│││││至清償日止││├──┼───────┼───────┼────────┼────────┤│002│莊謹恩即莊金元│7,279元│同上│年息百分之8│├──┼───────┼───────┼────────┼────────┤│003│莊謹恩即莊金元│66,457元│同上│年息百分之8.75│├──┼───────┼───────┼────────┼────────┤│004│莊謹恩即莊金元│89,797元│同上│年息百分之10│├──┼───────┼───────┼────────┼────────┤│005│莊謹恩朗莊金元│4,638元│同上│年息百分之10.75│├──┼───────┼───────┼────────┼────────┤│006│莊謹恩即莊金元│2,516元│同上│年息百分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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