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01號原告 陳木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被告「綠芙園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於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管理委員會僅具非法人團體之性質,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始為合法。
二、經查,原告起訴,於訴狀僅記載被告綠芙園管理委員會及其住所,而未記載其法定代理人,自屬欠缺起訴應備之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前開欠缺,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民一庭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書記官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