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償借款等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五七五號聲請人 詹益浪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劉德安 間請求清償借款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本院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九○號至第一三九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本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九○號至第一三九三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魏大喨法官詹文馨法官梁玉芬法官周玫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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