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2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樓選任辯護人潘秀華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官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羈押要件,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6月4日執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本案尚有證人丙○○、甲○○待行交互詰問,且被告乙○○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是以前項羈押原因仍存在,若非羈押,顯難擔保其審判、執行,有繼續羈押及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著自97年9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另本裁定業於97年8月26日訊問被告乙○○後,當庭宣示,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蘇琬能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