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北簡字第1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健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
玖萬參仟玖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壹佰伍拾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陳秀子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