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116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1165號
原   告 CHUTHIM.
訴訟代理人  吳居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補正對於代理人吳居全之合法授權訴訟代理文書。
理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經審判長定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5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係委任吳居全為訴訟代理人,然並未出
具合法經外交機關認證之訴訟代理授權文書,則本件代理人
是否已經合法授權不明,原告應予補正,如於收受本裁定五
日內未予補正,將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五款,第
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書記官許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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