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雄補字第87號
聲 請 人 陳儷方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楊金治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
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所請求返還之坐落高
雄市○○區○○段○○○○號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
87,560元,而聲請人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約為25平方公尺,
則調解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189,000元(計算式:87,560元
×25=2,189,000元,至於聲請人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
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
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
聲請費2,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
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