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投簡字第75號
上 訴 人 大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張李蓮花
林美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靜頤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