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交還房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八六號
反訴原告甲○○右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台灣省政府間請求所有權移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反訴狀格式,逾期即駁回其反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惟其反訴狀記載之反訴聲明不明確,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亦不明,爰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美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
法院書記官王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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