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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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四七號
聲請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因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所處有期徒刑捌年;又因變造身分證、駕駛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因過失致人於死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亡而逃逸罪,所處有期徒刑參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等罪,經本院、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有期徒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部分,不必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輝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